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正榮選任辯護人李宗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5995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40號)續行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正榮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正榮前曾於民國100年間,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2日以101年度緩字第2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1月
2日至102年1月1日(此前科不構成本案累犯)。郭正榮係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之登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揚公司)之負責人,其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郭正榮明知依據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為鼓勵積水地區民眾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以減少因颱風、豪雨造成積水進入建築物,致居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所訂定之「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下稱補助作業規範)第六點規定所得申請補助之要件係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需在90公分以上,且補助以實際支付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所有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委由 蔣坤生 向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不知情民眾,以免費或低價爭取施作機會後,分別於98年9月間,在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地址,施作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防水閘門,且已均由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承辦人 石明隴 會同新竹市政府工務科承辦人查驗完畢,並於98年1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未依補助作業規範以陳報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寬度(高度均為0.9公尺)「比例」計算實際可申請補助額度新臺幣(下同)648,920元(以鋁合金材質計算,不含民眾50﹪自負額),竟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不實金額發票,連同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申請補助戶出具之授權書,以前開補助作業規範計算出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上限」補助額度(含民眾50﹪自負額),計1,520,000元提出申請,並交予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承辦人員,致承辦人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審查登揚公司所申報之補助款申請。嗣因新竹市政府已就鋁合金材質防水閘門(板)之補助額度重新制訂較低之補助作業要點,並經承辦人員實際查核後,僅撥款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實際撥付金額(以鋁合金材質計算,不含民眾50﹪自負額)共472,133元補助款並匯款上開金額至登揚公司所有之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郭正榮於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5995號偵查卷卷二第6、7頁,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40號偵查卷第24、25頁)。
(二)證人 張明崧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5995號偵查卷卷一第13至17、259至261頁)。
(三)證人石明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5995號偵查卷卷二第3至6頁)。
(四)證人 許國雄 、 陳石明 、 彭雲禎 、 丘玉燕 、 鄭適敏 、 陳明吉 、 鄭森福 、 藍銀泉 、 曾淑君 、陳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5995號偵查卷卷一第30、34、39、45、49、50、56、65、69、80、253至259頁)。
(五)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內政部營建署98年9月21日營署水字第0982918846號函、授權領取政府水閘門(板)補助款授權書、發票、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申請表、積水(防洪)水閘門板承包工程合約書、新竹市政風處99年6月1日處政查字第0990100290號函、98年10月6日營署水字第0982919806號函、新竹市政府98年10月12日府工水字第098011
1406號函、98年11月5日府工水字第0980122911號函附「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房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補助基準計算範例、新竹市申請補助設置防水閘門(板)戶數及型式統計明細表、存摺(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
0年度偵字第5995號偵查卷卷一第18至21、32、33、37、
38、41至44、47、48、51至55、58至64、67、68、71至79、82至84、88至92、135至182、300至326、365、
368頁)。
(六)新竹市北區區公所98年11月16日北經字第0980012737號函暨所附經建課(室)單位會計動支經費請示單、轉存郵局明細表、補助清冊;新竹市北區港北里辦公室98年10月12日竹市北區港北字第9813號函暨所附申請表、施工前後對比照片、發票;新竹北區中寮里辦公處98年10月12日竹市北區中寮字第9812號函暨所附申請表、施工前後對比照片、發票;新竹市政府公務處督導記錄新竹市北區防水閘門竣工查驗紀錄;新竹市北區區公所「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補助清冊(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5995號偵查卷卷二第16至77、97至101、105至108、111、112、114、199、215頁)。
(七)綜上,本案被告郭正榮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郭正榮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郭正榮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郭正榮前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之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徵其素行尚可,惟其經受緩起訴期間,仍不知悔改,再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又以偽造不實發票之方式,詐騙新竹市政府之補助款,折損政府鼓勵積水地區民眾設置防水閘門之立意,所為實不足取,惟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申│地址│陳報│實際施作│依營建署補助│發票請領補助│實際撥付金│發票││號│請││寬度│寬度高│作業要點申請│金額│額│號碼│││戶││(公│度(公分│金額││││││名││尺)│)│││││├─┼─┼─────┼──┼────┼──────┼──────┼─────┼──┤│1│曾│新竹市中清│1.31│129.5│17,480元│46,000元│13,210元│JA06│││淑│路40之3號││103.4││││4082│││君│││││││52號│├─┼─┼─────┼──┼────┼──────┼──────┼─────┼──┤│2│洪│新竹市中福│2.92│292.2│34,040元│70,000元│23,845元│JA06│││志│路29巷8弄││95││││4082│││慶│31號││││││55號│├─┼─┼─────┼──┼────┼──────┼──────┼─────┼──┤│3│陳│新竹市天府│1.15│111│16,200元│46,000元│39,891元│JA06│││宏│路1段368││95.8│││(27,440元│4082│││啟│號├──┼────┼──────┼──────┤+12,451元│57號│││││3.26│321│40,200元│110,000元│)│││││││96.3│││││├─┼─┼─────┼──┼────┼──────┼──────┼─────┼──┤│4│彭│新竹市 延平 │4.92│486.5│73,400元│150,000元│50,610元│JA06│││雲│路3段612││95.6││││4082│││禎│巷12號││││││58號│├─┼─┼─────┼──┼────┼──────┼──────┼─────┼──┤│5│鄭│新竹市西濱│1.34│149│17,720元│46,000元│26,009元│JA06│││森│路1段1巷││95.8│││(14,009元│4082│││福│42號├──┼────┼──────┼──────┤+12,000元│60號│││││0.75│71.5│15,000元│30,000元│)│││││││96│││││├─┼─┼─────┼──┼────┼──────┼──────┼─────┼──┤│6│許│新竹市西濱│4.29│423.8│60,800元│150,000元│53,832元│JA06│││國│路1段8巷││94.8│││(41,832元│4082│││雄│63號├──┼────┼──────┼──────┤+12,000元│61號│││││0.86│9395.8│15,000元│30,000元│)││├─┼─┼─────┼──┼────┼──────┼──────┼─────┼──┤│7│藍│新竹市西濱│4.51│446.5│65,200元│150,000元│57,010元│JA06│││銀│路1段8巷││96│││(45,010元│4082│││泉│65號├──┼────┼──────┼──────┤+12,000元│62號│││││0.85│98.2│15,000元│30,000元│)│││││││96.3│││││├─┼─┼─────┼──┼────┼──────┼──────┼─────┼──┤│8│陳│新竹市西濱│4.53│447│65,600元│150,000元│57,142元│JA06│││石│路1段8巷││96.2│││(45,080元│4082│││明│74號├──┼────┼──────┼──────┤+12,061.5│63號│││││1│101.5│15,000元│30,000元│元)│││││││95.8│││││├─┼─┼─────┼──┼────┼──────┼──────┼─────┼──┤│9│陳│新竹市中福│2.59│255.8│30,080元│70,000元│33,915元│JA06│││祀│路67號││96.2│││(20,787.2│4082│││宏│├──┼────┼──────┼──────┤元+13,127.│53號│││││1.16│127.5│16,280元│46,000元│5元)│││││││95.8│││││├─┼─┼─────┼──┼────┼──────┼──────┼─────┼──┤│10│徐│新竹市中福│2.61│260│30,320元│70,000元│34,309元│JA06│││欣│路69號││95.8│││(21,140元│4082│││茹│├──┼────┼──────┼──────┤+13,168.5│54號│││││1.08│128.5│15,640元│46,000元│元)│││││││96.8│││││├─┼─┼─────┼──┼────┼──────┼──────┼─────┼──┤│11│鄭│新竹市中福│2.68│266│31,160元│70,000元│28,500元│JA06│││適│路29巷8弄││125.5││││4082│││敏│38號││││││56號│├─┼─┼─────┼──┼────┼──────┼──────┼─────┼──┤│12│林│新竹市延平│4.24│42496│59,800元│150,000元│53,860元│JA06│││庭│路3段612├──┼────┼──────┼──────┤(41,860元│4082│││暘│巷23號│0.88│8796│15,000元│30,000元│+12,000元│59號│││││││││)││├─┴─┴─────┴──┴────┼──────┼──────┼─────┼──┤│合計│648,920元│1,520,000元│472,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