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新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新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新閔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曾新閔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月②有期徒刑7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6月│││③有期徒刑8月④有期徒刑8月│③有期徒刑6月④有期徒刑6月│││⑤有期徒刑8月⑥有期徒刑8月│⑤有期徒刑7月⑥有期徒刑7月│││⑦有期徒刑8月│⑦有期徒刑7月⑧有期徒刑7月││││⑨有期徒刑7月⑩有期徒刑7月││││⑪有期徒刑7月⑫有期徒刑7月││││⑬有期徒刑6月⑭有期徒刑7月││││⑮有期徒刑7月⑯有期徒刑7月││││⑰有期徒刑7月⑱有期徒刑7月││││⑲有期徒刑7月⑳有期徒刑7月││││㉑有期徒刑7月㉒有期徒刑6月││││㉓有期徒刑7月㉔有期徒刑6月││││㉕有期徒刑7月㉖有期徒刑6月││││㉗有期徒刑7月㉘有期徒刑7月││││㉙有期徒刑7月㉚有期徒刑7月││││㉛有期徒刑7月㉜有期徒刑6月││││㉝有期徒刑7月㉞有期徒刑7月││││㉟有期徒刑7月㊱有期徒刑6月││││㊲有期徒刑7月㊳有期徒刑7月││││㊴有期徒刑7月㊵有期徒刑7月││││㊶有期徒刑7月㊷有期徒刑7月││││㊸有期徒刑7月㊹有期徒刑7月││││㊺有期徒刑7月㊻有期徒刑7月││││㊼有期徒刑7月㊽有期徒刑7月││││㊾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97年6月7日②97年6月8日│①97年6月2日②97年6月6日│││③97年6月8日④97年6月8日│③97年6月5日④97年6月21日│││⑤97年6月8日⑥97年6月8日│⑤97年5月5日⑥97年5月7日│││⑦97年6月8日│⑦97年5月7日⑧97年5月8日││││⑨97年5月10日⑩97年5月13日││││⑪97年5月16日⑫97年5月17日││││⑬97年5月18日⑭97年5月18日││││⑮97年5月18日⑯97年5月19日││││⑰97年5月19日⑱97年5月20日││││⑲97年5月22日⑳97年5月25日││││㉑97年5月26日㉒97年5月26日││││㉓97年5月28日㉔97年5月29日││││㉕97年5月31日㉖97年6月1日││││㉗97年6月2日㉘97年6月2日││││㉙97年6月2日㉚97年6月2日││││㉛97年6月4日㉜97年6月4日││││㉝97年6月7日㉞97年6月10日││││㉟97年6月11日㊱97年6月14日││││㊲97年6月17日㊳97年6月19日││││㊴97年5月5日㊵97年5月19日││││㊶97年5月22日㊷97年5月28日││││㊸97年6月3日㊹97年6月5日││││㊺97年6月9日㊻97年6月9日││││㊼97年6月9日㊽97年6月9日││││㊾97年6月9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5879號│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5879、││年度案號││7847、8791、998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97號│98年度易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97.12.09│98.3.6│││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97號│98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確定│97.12.09│98.3.30│││日期│││└───┴──┴─────────────┴─────────────┘┌──────┬─────────────┐│罪名│毀棄損壞│├──────┼─────────────┤│宣告刑│①有期徒刑2月②有期徒刑2月│││③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97年5月18日②97年6月1日│││③97年6月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5879、││年度案號│7847、8791、9980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98.3.6│││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確定│98.3.30│││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