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62,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