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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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之2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佳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