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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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美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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