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盧玫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二、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亦請提出此主張(即114年度為20,122元)。  

三、聲請人之子女黃○○、黃○○、黃○○均已成年,且依112年之綜合所得清單顯示,均有收入,應仍有一定之謀生能力(如打工等),請說明其等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並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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