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秀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0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083號被告張秀平違反商標法案,所查扣之仿冒「PEPPAPIG」商標貼紙5件(如附表所示),此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9083號為緩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該緩起訴處分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訛。然該案為警執行網路巡邏向被告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上所標示之商標,為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憑(見112偵9083卷第34至第35頁);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購物商品照片附卷可證(見112偵9083卷第22頁、第36頁),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仿冒「PEPPAPIG」商標貼紙

5件

商標鑑定認係仿冒理由:

①該批貼紙商品欠缺使用原廠真品應具備之產品專用外包裝。 

②該批貼紙商品欠缺標示原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授權資訊及產品製造資訊內容。

③商品來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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