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2號
原告 曾俊凱
被告 張墩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8號),經原告曾俊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媗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2號
原告 曾俊凱
被告 張墩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8號),經原告曾俊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媗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