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唯倫

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廖育珣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113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徐唯倫因另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茲被告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表示同意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3月27日桃院 雲刑明 113金訴1338字第1149004805號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113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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