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唯倫
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廖育珣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113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徐唯倫因另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茲被告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表示同意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3月27日桃院 雲刑明 113金訴1338字第1149004805號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113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