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39號
原   告 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票據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