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林榮麟
被   告  吳清源 即峯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72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105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