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可彩藝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6,226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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