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薪翰書報社
法定代理人  蔡濠名
相 對 人  張世明 即今煌織襪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5年
度斗小字第225號),為此依法聲請於上開訴訟判決確定前
,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8878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05年
度斗小字第22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顯無理由駁
回,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必要,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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