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玉鴛爐
訴訟代理人 陳瑞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陳茶間 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年 1 月 13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