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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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玉鴛爐
訴訟代理人  陳瑞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陳茶間 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年  1  月  13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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