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林正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二林鎮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