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林正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二林鎮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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