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鄭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進隆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鄭進隆、 鄭秋本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