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鄭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進隆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鄭進隆、 鄭秋本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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