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4號
原 告 高雄市仁武區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鄭德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