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6號
法定代理人 呂玉玟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蔡郁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浩洋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陳瑜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