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告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玟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蔡郁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浩洋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陳瑜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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