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 王瀚聲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二、依訴之聲明陳報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 王瀚聲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二、依訴之聲明陳報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