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0號
聲請人 陳柿銪
上列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檢察署107年度台義非1071字第
10799073875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憲法第8條、第
23條及第24條前段規定;檢察官調查、強迫受刑人定應
執行刑之法規範違憲,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
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縱依憲法訴訟
法第92條規定,本件應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亦應據裁判始得聲請解釋。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