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告瑞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駖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凱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