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告中華一番電競產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創意經濟產業發展協進會間給付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2,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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