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告 陳專銘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應祥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告 陳專銘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應祥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