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9號
聲請人 周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38號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之規定
,及所適用之刑法第2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
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人身自由及
人性尊嚴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28號判
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
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
,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
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
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3月17日收文,聲請
人於聲請書自陳收受系爭判決之日期為110年12月6
日,且系爭判決送達回證送回最高法院之日期為同年月
23日,可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皆已於憲法訴訟法
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依上述判決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
律見解之情。是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
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
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
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
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既係於憲法訴訟法
修正施行前均已送達,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
之。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
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
之牴觸憲法,是此部分聲請與上揭大審法規定要件不合。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