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3號原告友欣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友欣數位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99年10月30日│31,775元│BZ0000000││││限公司 陳榮照 │鹿分行│││││├──┼─────────┼─────────┼──────┼──────┼──────┼──┤│002│友欣數位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99年12月30日│50,000元│BZ0000000││││限公司陳榮照│鹿分行│││││├──┼─────────┼─────────┼──────┼──────┼──────┼──┤│003│友欣數位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99年11月30日│50,000元│BZ0000000││││限公司陳榮照│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