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52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姚何素英
何素珠 林何快 何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關係人即被繼承人 何聰輝 不幸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死亡,聲請人姚何素英、林何快、何素卿為關係人何聰輝之胞姊,聲請人何素珠為為關係人之胞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提出繼承系統表外,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三、經查,本件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何聰輝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死亡,聲請人等為關係人何聰輝之胞姊妹,關係人何聰輝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輩繼承人 何忠憲何幸紋何幸如 於一00年三月三日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固有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而關係人何聰輝之繼承人應為孫輩之 何玳瑋何玳綸 等人, 惟渠 等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索引卡查詢表可據。是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妹,係關係人何聰輝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前順序尚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本件先順序之孫輩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即非關係人何聰輝之繼承人,其所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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