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輝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輝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游輝德前於民國90年及98年間先後2次因公共危險案件,為法院判刑(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改,此次復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0.91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重機車行駛於公路,危害交通安全,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98號被告游輝德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一、犯罪事實:
(一)游輝德於民國90年3月間,因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改制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重交簡字第134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90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8年10月間,又因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590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9萬元確定,於99年6月27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以上二犯行,尚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悟,明知喝酒過量後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1年12月14日凌晨0時25分前之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39巷口,飲用高粱酒過量後,未為適度休息,仍騎乘C00-000號重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0時25分許,途經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時,為警攔停,經施以酒精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91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本件訊據被告游輝德辯稱:因牙齒疼痛,所以才口含高粱酒止痛;遭警方欄停,才一不小心將高粱酒吞下去。惟查,被告於警訊時,自陳口含高粱酒的時間、地點:分別為101年12月14日凌晨0時25分許、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39巷口;於本署偵訊時,則改稱係於當日凌晨0時許、其住處內,前後供詞不一,是其辯詞可信度堪虞。況被告乃中年人、社會閱歷豐富,焉不知凌晨期間,一般牙科診所均已休診,是其所稱因牙疼、口含高粱酒、於凌晨外出就診,顯難採認。
(二)此外,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資料各1紙附卷足佐。
(三)綜上,被告游輝德所涉公共危險罪嫌,洵堪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游輝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檢察官楊四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