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 陳惠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進山 │三信商業銀行 中山分 │99年12月17日│25,600元│XA0000000│││││行│││││├──┼─────────┼─────────┼──────┼──────┼──────┼──┤│002│黃進山│三信商業銀行中山分│99年12月17日│2,734元│X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