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瑋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嘉瑋於99年8月29日凌晨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77之11號「天星飯店」停車場內,先將 吳九如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窗擊破,再入內竊取吳九如所有之導航PDA及車用電視螢幕各1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九如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九如於100年3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涉嫌竊盜犯行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另依簡易程序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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