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達盛
周世勇陳柏瑜余珮溱鍾國議王昱昀(原名 曾慧婷 )上一人義務辯護人 鄭婷瑄 律師被告 黃女玲
林佳怡 黃麟閎 陳孚泰 廖政傑 褚潔文 李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達盛、周世勇、陳柏瑜、余珮溱、鍾國議、王昱昀、黃女玲、林佳怡、黃麟閎、陳孚泰、廖政傑、褚潔文、李宗翰等十三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