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抗告人 吳武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賜玉 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家事事件法第43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7年3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30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等件在卷足稽,依前揭法條,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