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73號聲請人 王俊雄承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承新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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