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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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23號上訴人即原告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被上訴人即被告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致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7年4月1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陸仟零伍拾元(63萬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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