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琴義務辯護人蕭能維律師被告吳俊賢
葉良儀 鍾孟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麗琴、吳俊賢、葉良儀、鍾孟峻等四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四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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