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家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東 再審聲請人 黃耀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最高法院確定裁定(102年度台上字第2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再審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非第二審法院所得審究(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係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事由聲請再審。而此部分再審之聲請乃就再審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而為爭執,揆諸首開說明,此係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2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