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523號上訴人江○○(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江○○(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廖○○(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上訴人范○○(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范○○(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廖○○(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柯毓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