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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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家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黃耀東 再審被告 黃耀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確定判決(100年度家上字第56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民事再審之訴,繳納裁判費,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是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7日本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6號確認遺囑無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本院遂於107年4月1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20日寄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新南派出所,並於同年4月21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收受,有該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5至131頁)。茲再審原告收受本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至今,仍未予補正,則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3頁),顯未備足預納再審裁判費之合法要件;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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