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擄人勒贖而殺人之案件,經被告坦承有過失致被害人 盧金惠 於死,且事後加以肢解,並隨後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家屬 盧博樟 勒贖等情,復有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及證人盧博樟等人指訴綦詳,被告雖否認有預謀殺人,但被告辯詞反覆,且經公訴人查證有若干不符之處,被告涉嫌重大,且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吳錦佳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