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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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年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榕 指定辯護人 邱明政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毆陽榕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毆陽榕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判處死刑在案,被告所犯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本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明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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