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榕 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榕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歐陽榕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1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9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