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更(五)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更(五)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五)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5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5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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