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2月5日執行羈押,於97年5月
5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7月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吳進寶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