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林春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4年3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6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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