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榕 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榕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歐陽榕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9月2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范惠瑩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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