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江錦華 債務人 菖尚億 五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貴 美人債務人 陳佐昌 債務人 陳信嵐 債務人 秦治瑋
一、債務人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蘇貴美 、陳佐昌、陳信嵐、秦治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
┌──┬─────┬────────┬───┬────────────────────────┐│││││違約金計算方式與期間││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約定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之二十計付違約金│├──┼─────┼────────┼───┼────────────────────────┤│1│3,000,000│自民國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3.19%│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2│3,000,000│自民國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3.19%│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3│7,000,000│自民國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3.19%│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