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學仁 即
哈思曾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學仁即哈思曾之繼承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29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