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維宗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23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
資料,敘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