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維宗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23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
  資料,敘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