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隆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
元,惟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林志隆之債權額依原告主張除本金25
1,486元外尚包含利息債權,依原告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所
示之債權為255,258元,及其中251,486元自96年10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如計算至起訴
日即107年4月30日止,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金額合計應為
787,030元【計算式:本金255,258元+利息531,772元(債
權原本251,486元×年息20%÷365天×3,859天即96年10月
7日至107年4月30日),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聲請
撤銷之遺產分割協議標的即起訴狀所載之附表不動產價值
,依地政機關所檢送之全部繼承人分割協議書內所載之價
值計算高於原告所主張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原告之債權額核定為787,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原告僅繳納2,760元,尚需補繳5,830元,爰命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起訴。
(二)又系爭不動產現登記於被告 林冠廷 名下,係由被繼承人林
昭良之全體繼承人分割協議而來,與原告之債務人林志隆
並無關聯,原告究有何權利訴請撤銷被繼承人 林昭良 之繼
承人之分割協議,並未據原告提出詳細之理由說明,被告
亦已提出答辯狀,原告如確定繼續進行訴訟,應儘速補繳
裁判費,並就被告答辯內容提出準備書狀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