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47號
受 罰 人
即 證 人  林建宏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李友萍 與被告 陳天發 間給付票款事件為證人而
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宏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
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
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07年度士簡字第247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罰人林
建宏為證人,經本院定期通知受罰人於民國107年11月1日
到場應訊,該通知已於107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受罰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爰處罰鍰
1萬元。受罰人如經本院再次通知,仍無正當理由又未到庭
,本院將依上開規定再行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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