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714號
原 告 蔡明勳
被 告 松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騰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如附件所示退貨單所載之
貨品與107年4月1日送貨單所載之貨品之關聯性為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